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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专栏(6)浅谈“内部监督部门” |
一、浅析:此考核项作为高级认证中的一项,一般认证中未列入。此条与原AA类的关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岗位相互分离且监督制约的要求相一致。其本身对于内部监督部门并未具体定义是否为独立部门,还是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或是专门的临时“委员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但对于该条目前部分海关的认证老师认为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监督公司的财务、进出口、采购、质量等相关运营活动。企业申请高级认证,公司内部未建立这样的综合监督部门,造成扣分事项。对此确认给部分企业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疑惑。
二、企业目前的主要存在两种管理类型:
1)对于欧美企业、日韩企业,往往不设置单独的内部监督部门,而内部监督的职能是分散的,多数是垂直监督管理的。也即,往往是质量部设置ISO体系管理人员负责对于质量体系相关内容进行内部监督、总部财务部门或者公司专门设置SOX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的审核和监督、采购部门往往也是垂直总部进行监督、进出口部门的活动较大规模的公司都是设置区域贸易合规总部负责监督或缺少监督。
2)一般仅对于较大型的台资企业或民营上司公司,内部会设置“内部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的相关业务(财务、生产运营、采购等)进行内部统一监督,一般也是缺少对进出口活动的监督。
三、企业认证准备
依据海关的要求,对于第二种组织结构,在内部监督部门的现有监督职责中增加对于进出口业务活动的监督,则基本上涵盖海关所定义的监督范围,也即符合海关对于内部监督部门的认证要求。但也有较多公司仅在总部设置了,而工厂无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也无人员。
四、观点
而我们从整改AEO认证体系的目的出发,需要设置内部监督主要是为了保障整个AEO体系的有效运行,对于相关活动的执行能够监督和制约,那么其核心依旧是对于涉及整个进出口活动(进出口业务、财务记录)的执行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以及对于供应链安全的执行有效性进行监督。故我们不应片面将其扩大到一个独立部门能够包揽公司所有业务的监督,各类监督分散在各个专业职能监督部门往往更加有效。
五、建议
为避免企业和认证老师对“专门部门”误解,从认证条目上,若能修改为“(1)进出口业务、财务、安全等部门分工明确,内部监督组织职责明确、执行有效”,则对企业更加容易执行。而这其中安全部门个人认为也非常重要,可以增加到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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